根据天河区法制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对照清理内容,我街对自1998年来本街发布的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初步清理出文件19件,内容涉及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出租屋管理、劳动就业等方面,其中须废止文件5件,保留文件14件。经车陂街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向辖区群众进行公布,征求辖区公众意见,公布时间为15天。公布期间,公众如对清理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车陂街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办公室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82326610
联系人:徐丽敏、陈柳
车陂街道办事处
2008年8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报送审查目录
清理单位: 清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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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发文号 |
发文时间
(年月日) |
初步清理意见 |
清理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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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
保留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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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陂街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
穗天车办字[2003]18号 |
2003-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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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穗天计生局[2003]2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河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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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关于批转《车陂街推行出租屋旅业式治安管理模式实施方案》 |
穗天车党政办[2004]6号 |
2004-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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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已有新文件代替。广州市政府2号令《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有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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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关于转发《关于车陂村环卫费的收取办法》的通知 |
穗天车党政办[2004]18号 |
2004-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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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2008年4月21日车陂街道办事处制定了《2008年车陂村内卫生费收费方案》(穗天车办字[200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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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陂街关于实行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
穗天车党政办[2005]5号 |
2005-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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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04]19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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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天河区车陂街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规定 |
穗天车办字[2005]7号 |
2005-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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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剩余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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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关于转发《车陂街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穗天车党政办[2005]11号 |
2005-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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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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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车陂街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
穗天车办[2005]23号 |
2005-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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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穗天字[2005]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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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陂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
穗天车办字[2006]15号 |
20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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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穗天民[2006]32号《广州市天河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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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关于车陂街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管理办法 |
穗天车办字[2006]18号 |
2006-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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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天河区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与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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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车陂街整治“两违”、“六乱”工作意见 |
穗天车办字[2006]19号 |
2006-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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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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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车陂街、社区居委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 |
穗天车办字[2006]24号 |
200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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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天河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管理工作规范》和《天河区社区居委(村)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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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车陂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
穗天车办字[2006]26号 |
200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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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2008年已根据区劳动局的要求,重新制订《车陂街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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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三防应急预案 |
穗天车办[2007]1号 |
2007-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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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根据2007年8月7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天河区车陂街三防应急预案的批复》(穗天府函[2007]66号),原则上同意《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三防应急预案》(最新版),以后我街的防汛防旱防风安全工作按该预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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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车陂街辖内出租屋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管理规定 |
穗天车党政办[2007]6号 |
2007-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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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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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车陂街加强流动人员信息登记和税费征收工作方案 |
穗天车办字[2007]13号 |
200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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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理由:该项工作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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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车陂街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
穗天车办字[2007]25号 |
200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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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3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2005]61号)和天河区《印发〈广州市天河区解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天就[200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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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车陂街社区就业服务工作规范和办事制度 |
穗天车办字[2007]26号 |
2007-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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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广州市街(镇)村(居)劳动就业服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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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车陂街关于加强出租屋日常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
穗天车办字[2008]1号 |
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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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根据市、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的要求,作为各社区出租屋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广州市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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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8年车陂村内卫生费收费方案 |
穗天车办字[2008]4号 |
2008-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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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穗容环[1995]72号文《关于整顿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环境卫生服务收费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穗容环财[2000]207号文《关于转发《广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居民环境卫生清洁服务受费项目表的通知》》,穗府[2002]28号文《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 |
穗天车办字[2006]24号
车陂街、社区居委会就业服务工作规范
街属各有关单位:
车陂街、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机构工作人员要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己任,坚持人本服务宗旨,努力规范服务行为,具体要求是:
一、树立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我街和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推行统一的人本服务理念,即“诚心服务,真情相助”,创立我街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品牌。“诚心服务”主要是做到“六心”,即接待群众热心、解答问题耐心、办事处事细心、帮助群众诚心、提供援助贴心、服务充满爱心;“真情相助”主要是做到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真情投入,帮其所需,努力让服务对象满意。
二、落实八项服务要求
(一)文明服务:工作人员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语言文明、热情周到、诚信可靠;工作场所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
(二)公开服务: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服务承诺、服务准则、规章制度、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服务场所上墙公开,使服务对象一目了然。
(三)主动服务: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定期、不定期主动上门或主动联系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需求,并想方设法满足需求。
(四)承诺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塑造优质机关形象,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提供高效优良的就业环境和热情周到的政策服务,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及前来办事的同志得到有效的引导或政策性咨询和帮助,并结合实际提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等承诺。
(五)配套服务:有机整合各项服务项目,使各项服务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提供“一揽子”、“一条龙”、“一站式”服务。
(六)重点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及特困退休人员实行“一对一”的重点跟踪帮扶服务。
(七)个性服务:针对不同的服务群体和个人提供专项和个性化服务。
(八)高效服务: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管理活动,统一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提供高质、高效服务。
三、推广服务文明用语,培养良好的服务言行。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人员中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窗口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文明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
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就业服务 工作规范
抄送:区民政局,街党政各领导成员。

天河区车陂街党政办公室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穗天车办字[2006]26号
车陂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与再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至2006年底之前)且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夫妻双下岗双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三条 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全面的就业再就业援助服务。 (一)岗位援助。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置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二)政策援助。 1、就业困难人员到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不含汽车驾驶)。 2、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就业服务工作站应免费为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并免费介绍其就业。 3、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 第四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公益性岗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上述“4050”人员,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个人应缴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第五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岗位补贴。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后勤服务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零就业家庭”成员自主择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论用人单位的性质、工种如何,均可享受岗位补贴。 第六条 对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工单位实行奖励政策。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种优惠政策,一经发现,立即纠正,追回其非法所得,并通报批评。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就业 困难人员 援助办法
抄送:区民政局,街党政各领导成员。

天河区车陂街党政办公室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穗天车党政办[2004]18号
关于批转《关于车陂村环卫费的
收取办法》的通知
车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地做好车陂村内环境卫生费的收取工作,保证环卫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穗府[2002]28号文《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等规定,经听取车陂公司属下十五个经济社干部以及车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街环卫站、车陂公司及属下各经济社已达成共识,现将《关于车陂村环卫费的收取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街党政办、城管科或街环卫站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车陂村环卫费的收取办法》
车陂街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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